NCC認證
產品范圍:
1. 工作頻率在9kHz至300GHz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如:無線網路(WLAN)產品(含IEEE802.11a/b/g)、UNII、藍芽產品、 RFID、ZigBee 、無線鍵盤、無線滑鼠、無線耳機麥克風、無線電對講機、無線電玩具、各式無線電、各式無線防盜器等。
2.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設備(PSTN) 產品
如有線電話機(含VOIP網路電話)、自動報警設備、電話答錄機、傳真機、裝置、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按鍵電話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設備(含ADSL設備)、來話顯示終端設備、2.4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等。
3. 陸地行動通信網路設備(PLMN) 產品
如 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設備(WiMAX行動終端設備)、 GSM 900/DCS 1800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2G手機)、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3G手機)等。
NCC標志比例說明
NCC標志制作方式:
1. 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貼或印鑄于設備本體位置上,無/最小尺寸規(guī)定,以清晰為原則。
2. 此NCC標志連同審驗合格號碼,應依規(guī)定附加于產品上,其頻色單一,須清楚、容易辨識。
審驗合格卷標制作范例
為配合臺灣貿易便捷化通關需要,從95年1月1日起修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的審驗合格標簽式樣如下:
從9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審驗合格編號的低功率射頻電機及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如需將審驗合格編號轉換為95年度新式編碼方式(通關代碼)。
審驗證明使用及管理
1. 經本驗證中心審驗合格之電信射頻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送審廠商得將型式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核給之卷標式樣自制卷標,標貼或印鑄于器材設備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2.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guī)范經修正時,若規(guī)定原審理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應重新審驗,則應依修正后之技術規(guī)范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否則,原驗證機構得撤銷或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
3. 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guī)范經修正時,若規(guī)定原審理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應重新審驗,則應依修正后之技術規(guī)范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否則,原驗證機構得撤銷或廢止其審定證明。
4. 經型式認證合格,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審驗.
5.違反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加大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guī)定處罰外,原驗證機構得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或型式認證卷標。
6.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者,經發(fā)現(xiàn)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有違法情事或虛偽不實者,原核發(fā)型式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之驗證機構,得撤銷其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
7.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設備不得重新申請審驗,NCC并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者,廠商并應回收已販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若他益因而受損,該廠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8.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送審廠商應保留送審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件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后5年。
9.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及其合格標簽使用權專屬取得該證明者。該證明之持有人檢附同意書報請NCC備查后,得*他人于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設備,使用其合格標簽。
合格卷標*報備程序:
(1).報備公文
證明持有人報請NCC備查之公文。
(2).檢附文件
標簽使用*同意書。 ?
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復印件。
被*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yè)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被*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zhí)照復印件。
(3).型式認證證明持有人將上述文件寄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
10. 經審驗合格并獲得證書之申請者得將合格標簽標貼或印鑄于產品的適當位置,使得販賣或公開陳列。在一件產品僅有某些零組件貼有合格標志時,申請者不得以標志誤導消費者認為整個產品均已驗證合格。
11. 符合標志之使用為對標準有關之所有要求之實行,而非對其中某些選擇的部份或特性而言,且申請者應確保符合標志之產品在適用之特定規(guī)范下運作。
13. 向本驗證中心申請之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若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驗證中心辦理補發(fā)申請或換發(fā)作業(yè)。
14. 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擅自制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并得沒入其器材。依規(guī)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于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15. 依電信法第六十七條輸入、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并得沒入其器材。依規(guī)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于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16. 本驗證中心所核發(fā)之型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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