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元系支付的2015年3月的利息,之后每月轉賬的2,000元或4,000元系支付的該筆合計20萬元轉賬的利息。2019年12月4日,經(jīng)法院審理作出判決,駁回陳x陳x全部訴訟請求。陳x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13日,(2020)滬02民終1427號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審理中,陳x陳述2015年4月1日唐xx轉賬的1,535元系旅游款,但無證據(jù)提供。同時,陳x陳述其與唐xx之間有20萬元系借款,其余均是投資款及墊付的旅游購物等費用,(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是一次錯誤的起訴,其中所涉的20萬元經(jīng)陳x回憶確認為投資款,并未支付過股息,真正的20萬元借款系2015年4月3日轉賬給唐xx的20萬元。唐xx陳述,陳x與唐xx之間沒有借款,只有投資款、公司業(yè)務轉賬、墊付旅游、租房、購物的款項,本案系爭20萬元系龍谷公司的業(yè)務交易款項,不存在股息,若要返還,應等公司賬目清算后由相關公司返還,從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唐xx每月向陳x轉賬的2,000元或4,000元是支付的(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中系爭的20萬元投資款的股息,并非借款利息,同理,唐xx在其中三筆備注“利息”也即投資款的股息之意。一審法院認為。咨詢吳劍勇律師,讓經(jīng)濟案件變得不再復雜。浦東新區(qū)合同經(jīng)濟糾紛律師
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shù)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陳x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200,000元,唐xx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筆200,000元。并且,唐xx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陳x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唐xx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款憑據(jù)。故本院認為,2015年4月3日陳x向唐xx出借200,000元錢款一節(jié)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認定。唐xx作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貸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nèi)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利率支付占有期間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具體而言,唐xx借款后已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起歸還陳x23個月的借款利息,故唐xx仍需向陳x歸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閔行區(qū)民事經(jīng)濟糾紛律師吳劍勇律師,讓您在經(jīng)濟案件中輕松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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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原告:上海XX機械有限公司代理人:吳劍勇律師、聯(lián)系電話:.被告:上海XX超聲波電?設備制造?第二被告:王洪澤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訴訟雙方簽訂的《制造設備配件定制合同》解除。2、請求判令兩位被告共同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事實與理由因為原因,原告生產(chǎn)機生產(chǎn)線的機械設備,因此需要采購相關設備配件。2020年原告與被告簽訂《制造設備配件定制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購超聲波焊接機,預付20%定金。原告付款之后,被告在當天就表示可能不能按期交貨,面談時表示加價后可以優(yōu)先安排。在原告的強烈下,被告交付了個合同的少部分貨物,且大部分均無法調(diào)試合格,直到被告盡然不再繼續(xù)調(diào)試。第二個合同未交付任何貨物。原告認為,被告利用發(fā)展,特別是國外也在增長的機會,隨意接收定貨收取定金,收款之后故意不供貨,借此機會抬高物價來達到發(fā)國難財?shù)哪康?。雙方合同有明確的交貨期限,被告未按期交貨,已交的少部分貨物也不合格,經(jīng)過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采購被告設備的合同目的已經(jīng)無法實現(xiàn),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同時,被告上海XX超聲波電?設備制造?是個?獨資企業(yè)。投資人王洪澤應依據(jù)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二條規(guī)定。專業(yè)合同律師,為您的經(jīng)濟案件保駕護航。
當事人上訴之后,代理律師只能在《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中規(guī)定的三個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法律要點中尋找突破口。二、本案基本情況1、訴訟雙方是多年的好友,在長期的交往過程中,雙方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極其頻繁,并存在多種性質(zhì),即有借款,也有投資款,還有平時購物游玩而臨時形成的墊款,當然還有利息的還款。2、因為雙方是朋友關系,所以雙方之間的諸多經(jīng)濟往來沒有簽署法律文件,借款也沒有出具借條或收條之類的有效法律文件。后來基于各種原因,被告不不歸還利息,還以實際沒有借款行為進行狡辯。3、原告委托其他律師依法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案號:(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原告委托原來的代理律師上訴二審,二審仍然判決原告敗訴(案號:(2020)滬02民終1427號)。三、吳劍勇律師重新代理1、吳劍勇接手本案之后,重新整理證據(jù),整合起訴所主張的法律基礎,重新進行了一審、二審訴訟,后經(jīng)過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撤消原審判決,并直接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2、吳劍勇律師在本案二審成功的要點,主要是能夠基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規(guī)定,充分利分一審法院對證據(jù)分析的邏輯錯誤及矛盾。吳劍勇律師,以專業(yè)的態(tài)度,解決您的經(jīng)濟法律難題。閔行區(qū)民事經(jīng)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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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計算過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數(shù)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從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計算至3月31日共計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會是以20萬元為借款基礎的利息。五、關于被告當庭提供的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開庭之后經(jīng)原告查看,原告對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請注意,有很多筆金額不是整數(shù),有些都精確到了個位數(shù),表明這些款項都是當場或事后即時結清的款項。實際這些錢款都是原告曾經(jīng)幫被告墊付的旅游、購物等正常的經(jīng)濟往來,確實與本案無關。六、綜上代理人認為雖然原告沒有直接證據(jù),但結合本案中的銀行轉賬、還款備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證據(jù),綜合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與合意,法院應該認定借款的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參考,懇請采納為盼。此致敬禮!代理人:吳劍勇律師北京盈科。浦東新區(qū)合同經(jīng)濟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