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洪論證與河勢穩(wěn)定之間的相關性是什么?依據國家水利部、國家計委《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水政〔1992〕7號),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應編制行洪論證與河勢穩(wěn)定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河道管理范圍內屬攔河(如電站)的建設項目,應按本大綱進行編制;屬跨河(如橋梁)、穿河(如管涵)、臨河(如碼頭)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簡化。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行洪論證與河勢穩(wěn)定評價的河段范圍(簡稱評價河段):橫河距離為建設項目對應的防洪標準水面寬度以外各10米;順河距離為建設項目及其對上下游河道產生的影響以外各300米。我們的行洪論證團隊具有高效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溝通能力,能夠滿足客戶的需求。內江建筑行洪論證評估
行洪論證的目的分析論證涉河建設項目對河道行洪和河勢穩(wěn)定的影響,通過優(yōu)化設計方案、采取防護措施等手段確保江河行洪排澇暢通,消除河道隱患以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河道內修建興建開發(fā)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活動;修建攔河、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隧道、管道、纜線、碼頭、道路、渡口、排污口、廠房、倉庫、民房等長久性、臨時性建筑物,以上需要行洪論證。論證評價的范圍橫河工程距離為河道管理范圍線以外各10米,順河工程距離為有關活動產生影響的范圍以外各300米。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劃定。雅安行洪論證評審行洪論證報告需要提出相應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和方案。
行洪論證辦事流程:
第1步:網上申請,將所需材料原件掃描件上傳,保證上傳內容清晰完整,內容真實有效,并填寫準確的信息。
第2步:審核市行政對申請人上傳的材料進行受理;相關業(yè)務科室對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通過平臺反饋給申請人。備注:材料審查未通過的,申請人按修改要求進行修改后再次重新提交審查。
第3步:現場實地踏勘材料審查通過的,市行政審批局工作人員到現場實地踏勘。
第4步:**審查市行政審批局隨機抽取**進行技術審查,并將技術審查結果及**意見反饋給申請人。未通過技術審查的市行政審批局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5步:發(fā)放證市行政審批局收到**簽字復核的《報告書》(報批稿)后,業(yè)務科室進行復核,符合報批要求的,出具行政許可文件。
交通建筑工程在建筑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遭遇河道的阻攔,而防洪評價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勢而生。其中某些深受顧客喜愛的防洪影響評價更是幫助眾多的建筑單位大幅度減少了建設成本,現在就哪些情況下必須要做防洪評價作簡要闡述:1.跨越河道的管道據相關資料表明進行防洪評價的目的是為了排查建設項目對河道行洪的影響。特別是那些跨越河道的管道可以會影響堤身的滲透穩(wěn)定性,若是管道埋設位置不妥當,有可能管道自身會遭遇洪水沖擊,而河道的水流狀態(tài)也會因此而改變,從而使得河道行洪以及輸水功能遭受破壞。2.穿越河道的渡槽據相關規(guī)定表明穿越河道的渡槽也必須進行防洪評價。因為隨著渡槽建設的深入有可能導致河道周邊發(fā)生沖淤變化,這種變化有可能會導致建設項目的正常建設受阻,另外渡槽的建設施工也有可能會導致自身與土壤接觸面的改變,甚至有可能會因此產生滲流渡槽。3.涉水河道的凈空高度據了解很多的防洪評價服務機構都建議涉水河道的凈空高度在建設時也需要考慮評價的建議。若是涉水河道的凈空高度較低,那么還需要考量低凈空對于防洪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特別是部分建設項目工程規(guī)模較大的橋梁設計時,更是需要綜合河道數據以及項目要求進行防洪可行性分析。 行洪論證的主要思想是通過研究洪水的成因和發(fā)展過程,來推斷洪水的可能性和潛在危害。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飛速發(fā)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越來越多,規(guī)模越來越大,涉及面也越來越廣。各類臨河工程逐年增加,加大了防洪安全的隱患。一些不依法報建的建設項目侵占河道、灘地,加上填河、圍湖等非法開發(fā)建設,嚴重影響了河道行洪,河道調蓄能力及行洪能力**降低,防洪工程的安全隱患逐漸增加。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河道建設項目的管理,建立河道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機制,正確處理水利建設和其它行業(yè)建設的關系,做到水利建設與其它建設相互協(xié)調,相互配合。凡是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防洪影響評價,科學地論證洪水對新建項目的影響以及新建項目對現有防洪工程、河勢、防洪搶險的影響,使河道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逐步地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行洪論證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了解洪水的特點和規(guī)律,以提高對洪水的認識和預警能力。綿陽建筑行洪論證收費
我們的行洪論證設備采用環(huán)保材料和工藝,具有低能耗和低排放的特點。內江建筑行洪論證評估
為什么要做行洪論證報告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和三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等要求規(guī)定: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線路的凈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兩堤之間埋沒管道的深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防洪影響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內江建筑行洪論證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