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為立法者認識到過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與使用者之間難以達成任何協(xié)議。這樣,從實用主義的角度而言,對于社會來說,得到半條面包(社會公眾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權人得不到使用費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強(即社會公眾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權人也得不到使用費收入)。也就是說,當為達成許可而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遠遠超出交易的預期收益(既可以表現(xiàn)為許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聲或者商譽的提高)時,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場,這時,人們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辯。那么,在網絡時代,這種“市場失靈”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shù)字網絡環(huán)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制作品的次數(shù)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而實際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說一整套網上支付交易系統(tǒng)的運行和維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述成本對于大量市場價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構成“市場失靈”的充足理由。事實上,許多為私人目的復制作品的行為要么沒有明顯的經濟上的重要性。在學理上,根據(jù)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福建正規(guī)版權代理聯(lián)系人
要么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便利研究工作而被認定為正當。更何況,雖然網絡的觸須正在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但由于經濟、地理和人們自身的原因如存在視力、智力障礙,網絡終究有其局限,對于某類地區(qū)、某類群體,會不可避免地存在“網絡失靈”。這樣,網絡與市場“雙重失靈”的存在使得版權限制制度依然有相當?shù)倪m用空間。六、**地悲劇與版權限制近年來,國外一些學者試圖運用經濟學上“**地悲劇”理論為網絡時代的版權限制制度進行辯護?!?*地悲劇”是與“共有地悲劇”相比較而存在的經濟學理論模型,“共有地悲劇”和“**地悲劇”分別以兩種極端的情形來說明保證土地(其實可以被視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各種資源的**)適度開發(fā)利用的理想產權架構:沒有產權保護會導致土地過度開發(fā)利用甚至資源枯竭,如過度放牧導致土地沙化使人們失去牧場,即所謂“共有地悲劇”;而在土地上存在過多過強的權利甚至權力又會阻礙資源的充分利用,如現(xiàn)實中多個部門共同掌握土地等資源的審批權,各種權利/權力相互牽制,**終導致土地長期荒廢,這就是“**地悲劇”。上述理論模型同樣適用于作品和版權保護。數(shù)字網絡技術使得作品管理和版權交易的成本下降。上海如何版權代理有哪些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非經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天賦**”的口號給版權又注入了新的內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維護其人格的精神權利。承認作者既享有經濟權利又享有精神權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國版權法,豐富和發(fā)展了現(xiàn)代版權概念。取得方式編輯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chuàng)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jù)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chuàng)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xié)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yè)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侵權行為編輯(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作的作品發(fā)表的;(3)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
這是在歐洲發(fā)達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相互補充。構成條件編輯關于作品的構成條件。根據(jù)通說,構成作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第二,上述精神內容需要通過一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停留在大腦里的構想還不能稱作作品,必須要要有具體的表達,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產生出來,但是否像錄音或者寫作那樣保存下來還是像歌唱或者演說那樣即興而作轉瞬即逝的,在所不論;第三,要具有**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顯然,抄襲的就不算了。現(xiàn)代人創(chuàng)作作品顯然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經創(chuàng)作的作品或者已經處于公共領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創(chuàng)作,這種方式的創(chuàng)作完成的作品,該創(chuàng)作者*就其**的部分享有版權,這種**部分可以理解為其**的片斷以及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版權登記編輯關于版權登記。在中國,版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版權登記不是取得版權的前提條件,但是版權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一種初步證明,可以作為主張權利或提出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證明文件。計算機軟件,可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登記。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chuàng)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判決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構Sega公司軟件代碼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行為。此后,為達到兼容效果而解構他人軟件就成為一種權利。而在另外一個案例中,美國**高法院指出,如果版權法要實現(xiàn)其促進知識進步的***目標,就必須為合理使用留出合適的空間。因此,一些學者堅持認為,合理使用是公眾享有的一種如此強有力的權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慮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條款或者技術保護措施的限制。總之,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恰如版權天平兩端的砝碼,任何一端砝碼的不當增減固然會導致天平暫時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權限制”的砝碼則勢必摧毀版權天平本身。正如經濟學家所津津樂道的,時代在不斷變化,但對經濟學而言,“有所改變的只是答案而不是問題本身。”對于版權法來說也是如此:在網絡時代,版權天平還是那架天平,砝碼還是那兩種砝碼(即“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立法者的任務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變的只是天平兩端托盤中的砝碼數(shù)量以及為維持平衡而增減砝碼的頻率。算法、數(shù)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黑龍江如何版權代理價格比較
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復制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福建正規(guī)版權代理聯(lián)系人
**與版權的***則首當其沖。許多基本**,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表現(xiàn)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辯論、隱私或個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為限制版權提供正當理由。以表現(xiàn)自由為例,正如吳漢東教授所指出的,表現(xiàn)自由在基本**體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對于經濟自由等權利,表現(xiàn)自由應當具有“優(yōu)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yōu)先性的法價值。表現(xiàn)自由優(yōu)于經濟自由的原則在各國***理論與實踐中都得到承認。這就是說,版權的獨占性質不應構成思想表現(xiàn)和信息交流的障礙。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各國版權法都對作品的獨占權利設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現(xiàn)自由權利的實現(xiàn)。沒有理由認為,在網絡時代,基于表現(xiàn)自由對版權的限制會失去存在的基礎。比如,出于批評、評論的目的,人們有權對版權作品進行適當引用或復制:學術論文出于評論目的可以復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報社記者為了指出其錯誤可以發(fā)表***家的演講,所有這些都是本原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考慮到在因特網上各種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和公共辯論將更顯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規(guī)則在數(shù)字世界必將繼續(xù)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在傳統(tǒng)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樣。福建正規(guī)版權代理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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