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體檢應當在哪些機構進行? 在京的招錄機關,在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體檢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京外的招錄機關,在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體檢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尚未指定體檢機構的,應當在市(地)級及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 對公務員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如何提出復檢申請? 報考者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體檢實施機關應盡快安排復檢。報考者對當日、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體檢實施機關應當日、當場安排復檢。 體檢實施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 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公務員結構化面談指什么?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武清區(qū)高質量的公務員公基老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章? 辭職與辭退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jīng)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chǎn)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九十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并應當告知辭退依據(jù)和理由。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 第九十一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必要時按照規(guī)定接受審計。平度上岸率高的公務員培訓老師公務員考試哪些職位需要體測?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
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二章??報考者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交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認定其報名無效,終止其錄用程序;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恚?(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jīng)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guī)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guī)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 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jīng)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錄機關根據(jù)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公務員局發(fā)布公告,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章? 考? 核 ?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的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素質和工作實績??己酥笜烁鶕?jù)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 第三十六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七條??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九條??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公務員考試行測必刷題,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市北區(qū)靠譜的公務員面試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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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章? 錄? 用 ? 第二十三條? ?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五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武清區(qū)高質量的公務員公基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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